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以健全“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梯次培育机制为抓手,坚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并进、激发企业内生创新动力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并重、科技企业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举,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重要指标“双倍增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均较“十三五”规划目标增长1倍以上,分别达到3.5万、10.5万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和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力争达到2.5%,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60%,规模以上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占比、利润占比进一步提升,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力度。

1.千方百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滚动实施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加快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行动。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培育促进一批科技型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每年推动一批传统制造业企业成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2.量质并举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引导各地每年梳理一批创新基础好、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进行精心扶持,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把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雏鹰行动”重点培育对象,每年培育50家“隐形冠军”“单项冠军”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级的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所在市县,可由当地统筹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3.凝心聚力壮大创新型领军企业。遴选100家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推动其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和知名度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深入实施科创企业上市行动,推动优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励。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雄鹰行动”重要培育对象,培育5—8家数字经济千亿级企业和一批生命健康、新材料领域创新型领军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优化企业创新平台布局。

4.支持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布局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重点实验室,争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引领性开源开放公共平台。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实验室建设。到2025年,力争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基础研究平台5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支持企业建设技术创新平台。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研发中心、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企业研发机构提质扩面。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牵头建设技术创新中心,推动创新平台提能造峰。到2025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6.支持企业建设产业创新平台。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分行业跨区域打造省级和争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到2025年,力争新建产业创新平台5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7.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提升专项行动,建立科技资源配置与研发投入实绩紧密挂钩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提高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8.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每年实施300项左右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尽快解决一批影响产业链安全稳定的“卡脖子”问题,提高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推广应用一批科技企业自主研发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创新产品,新增200项浙江制造精品。开展对标达标提升活动,树立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累计制定浙江制造标准4000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9.提升产业协同能力。实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骨干企业推进全球科技精准合作和产业链招商,加强国际合作,招引一批产业链补链强链项目。深化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完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机制,科研人员承担企业委托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所获取的劳务报酬不计入其所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10.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区域行业创新平台以非营利方式向中小企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降低中小企业创新成本。支持各类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开展市场化技术创新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按需定制的技术创新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强化原创关键技术供给。优化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科技奖补绩效挂钩分配因素,市县应将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方向的相关专项资金更多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发挥区域创新平台集聚作用。

11.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引领科技企业集群发展。支持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财税扶持、知识产权保护、高端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结合、股权激励等政策创新方面先行先试,加大主攻产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和精准扶持力度,引领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融通发展,推动主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政府)

12.支持开发区培育壮大科技企业。实施高新区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将科技企业培育作为高新区综合评价重要内容,深入推进园区整合提升和“亩均论英雄”改革,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占全省总数的一半以上。支持杭州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各类开发区实施浙商回归工程,招引重大项目和知名科技企业落地。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工业用地总量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13.支持科创平台孵化引育科技骨干企业。支持科创走廊、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科创平台孵化培育一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加快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招引培育一批未来产业硬科技企业。培育建设20个“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谋划引进一批标志性项目和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五)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4.提升专业服务水平。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科技企业提供全方位创新公共服务。鼓励小微企业园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对科技企业使用创新券的支持力度,拓宽创新券在委托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设施和数据资料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应用范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1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升行动,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数量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评价A类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3年内累计奖励不超过一次。支持创新型领军企业建设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升创业项目产业集聚度,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为在孵科技企业给予房租减免优惠,有条件的市县可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6.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探索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和所有权收益权改革试点,落实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相关财税扶持政策。发挥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联盟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与科技企业供需对接和资源共享。支持各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与科技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强化资源要素支撑保障。

17.强化人才引育。深入实施“鲲鹏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省扩大海外工程师引进计划、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新时代工匠培育工程和“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养高素质企业创新创业和技术技能人才。对工业科技特派员领衔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

18.强化金融扶持。鼓励商业银行在科技资源聚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制定专项信贷计划,为科技企业提供差异化融资服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探索股债联动业务,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降低科技企业融资成本。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19.强化资源要素。建立研发投入强度高于5%的科技企业白名单制度,鼓励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鼓励纳入各类重点支持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列入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名单,落实“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享受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协调。加强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工作协调,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省科技厅牵头抓好行动计划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科技企业倍增提质。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落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确保有序推进。

 

(二)优化发展环境。建立健全“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10+N”行动,持续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和运营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的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工作机制。完善企业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实施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重复、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三)深化考核评价。加强科技企业统计监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跟踪和分析研判,健全完善季报、年报制度。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情况,统筹纳入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和市县科技创新指数并定期发布。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附件:2.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附件2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目标任务分解(2021—2025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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