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和使用办法
【颁布时间】:2021-03-11 11:20:07
【实施时间】:2021-04-30 11:17:39
【文号】:京科发〔2021〕9号
【颁布部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法规类别】: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支持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将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按照《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设计图、配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本市财政资金(含市级和区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设立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等方面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上述科技项目的范围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并在立项阶段在任务书(合同)中对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约定。
上述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均须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进行汇交。对其他科技项目来源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及本办法实施前利用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所有人在成果权属清晰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原则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发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四条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导向、注重转化应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指导、督促本部门、本辖区立项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结题(验收)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并为科技成果的后续转化应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2.对本部门、本辖区立项的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担单位整改落实。
第六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负责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除承担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外,还承担下列职责:
1.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市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发布等工作;
2.加强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内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3.组织对本市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发布等情况进行评估,研究制定加强科技成果信息汇交、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政策措施。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
2.指导、督促本单位科技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开展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工作,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发布;
3.做好对本单位汇交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更新、维护等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八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工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息汇交工作。
第三章 科技成果信息汇交
第九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准备并向所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包括科技项目基本信息、科技成果信息、知识产权状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需求等内容;
2.科技项目立项任务书(合同)、取得的知识产权证书,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在收到科技项目负责人材料后十五日内,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是否适宜对外公开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北京市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网址:www.bjcgdj.com,以下简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提交发布。审核不通过的,组织科技项目负责人在五日内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五日内完成审核、发布。科技项目涉及多个承担单位的,由牵头承担单位(主持单位)负责信息汇交工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汇交后,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信息的更新、维护等工作。科技成果在技术性能指标、转化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以及在成果权属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对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变更。
第四章 科技成果信息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企业、机构及个人可登录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免费浏览、查询和筛选科技成果信息。企业、机构及个人实名注册登记后,可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上发布科技成果需求,免费获得科技成果信息推送、供需对接等服务。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及资金管理系统对接,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监管、统计分析、预警提示、决策支持等服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汇交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行评估、筛选,对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通过科技成果信息系统以及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网络服务平台、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交易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发布、推介。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机构及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科技成果加工、集成、熟化、包装、推介、撮合、交易等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与传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管理,在立项阶段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时,应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并将信息汇交情况纳入项目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汇交工作,并对汇交的信息负有诚信、合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息汇交工作或存在汇交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项目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附件: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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