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 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充分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提 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制定《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建立完善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方法,依法依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健全技术转移体系,大力发展“互联网+ ” 科技大市场, 构建全国性技术交易网络,加快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 对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交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成交金额的15%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对通过参加竞价(拍卖)方式实现交易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20% 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推动建立二十国集团(G20)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交流行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质监局、省外侨办)
(三)引导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 级,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平 台型众创空间。 探索将创投孵化器等新型孵化器纳入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对优秀众创空间、省级创 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推动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实现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全覆盖,推进离岸孵化器建设。 支持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鼓励高校探索建立专业化科 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构。 (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四)探索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率先建立利用财政资 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 对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成果转化期限。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可按《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由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 转化,也可由主管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五)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商业银行合理下放审批 权限,提高小微企业、“三农” 贷款审批效率。 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探索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推进银税互动,助推小微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监局)
(六)建立政银担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发展“贷款+ 保险保障+ 财政风险补偿” 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支持保险公司为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 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进一步提升省级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财政出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水平,重点支持投资早中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基金。 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创业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投资的后评价机制,提高国有资本参与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金融办)
(八)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支持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 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市场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支持浙江股权交 易中心国际人才板等企业板块建设。 以高端技术、高端人才和高端品牌为重点,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业务。 支持企业加大债券发行宣传力度,推动优质企业发行债券。(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证监局)
(九)完善财政等配套政策,推动金融与科技融合,鼓励企业 充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新金融业态。 对有实质创新内容的、真正支持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业务,支持先行先试、 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浙江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
(十)健全创新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出台省内通用通兑办 法,探索长三角地区内创新券跨区域流动。 鼓励市县对企业自主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采用普惠制创新券方式给予政策支持,支持高校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探索淳安等26 个加快发展县内企业在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仪器设备时,享受创新券全额抵用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十一)进一步整合利用创新资源,加快建设之江实验室,争 创国家实验室。 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加快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全球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创新平台。 建立基础研究财政经费稳定增长机制,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已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定奖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二)支持大型企业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构建产业 链协同研发体系,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 发展。 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 参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三)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制定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和 实体经济融合创新,构建以数字经济为核心、新经济为引领的现代 化经济体系。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十四)出台共享经济培育政策,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探索分享 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建设一批科研仪器、知识技能、生产能力、品质 生活等领域的分享平台,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工商局)
(十五)推进中国(浙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建立完善审查确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机制, 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及侵权行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支持省内企业积极应对海外专利诉讼。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十六)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办众创空间,实行建设用地按原用 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的过渡期政策。 对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 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 例不超过15% 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在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兼容用途的土地和房产不分割转让的情形下,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 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四、激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
(十七) 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横向劳务报酬等收入,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 推进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分类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委托方要求和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实行有别于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管理方式。 (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八)开展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拓宽安居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分层分类安排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探索华侨华人高层次人才来浙创新创业便利政策措施。 开展在浙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试点。 加快推进杭州、宁波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侨办,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进一步完善柔性引才机制,建立以创新创业实效为导 向的人才评价办法,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 各地可根据人才需求情况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住房保障等人才引进 政策。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快将现有支持“双创” 相关财政政策措施向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拓展,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项目纳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范围。 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 厅、省农业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五、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
(二十一)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放宽市场准入。 推进“多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 积极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推进数字证照、全程电子化。 全面推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推进企业统计减负工作,努力减少企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指标。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
(二十二)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对未纳入负 面清单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探索新经济领域产品项目实施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 进一步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指标体系,做好监测分析工作。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 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
(二十三)加快国家、省级双创基地建设,支持全面创新改革 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谋划创新改革举措,破除体制机制 障碍,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双创” 模式。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二十四) 积极参与全国“ 双创” 活动周、“ 创响中国” 等“ 双创”活动,高质量办好省“火炬杯”创新创业大赛、省电子商务创业 创新大赛等系列活动,推动创新创业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 广电局、省科协)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年8 月14 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8 月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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