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1月30日

 

 

 

 

 

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四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电子信息、化工材料轻工、核技术、测试技术、自然资源、农业、畜牧、林草业、医药卫生、中医药、体育、软科学、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知识产权研究、技术经纪等专业(专业类别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 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科学事业的精神和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热爱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具有自然科学研究相关专业理论素养、能力素质和一定实践经验,具有解决自然科学领域相关问题的能力;具有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四)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科研失信或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研究实习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1年见习期满。 

 

(二)专业能力。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自然科学相关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并从事基础性研究工作。 

 

第七条  助理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 

 

2.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基础知识、理论素养和专业能力,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工作。 

 

3.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交流的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编撰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三)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研项目。 

 

2.编写相关科研(生产)规划、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技术流程等1项以上并正式应用,获得使用单位较高评价。 

 

3.作为主要参与者直接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较好解决实际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产生销售收入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4.从事技术市场和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工作,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课题,或参与制定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或参与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1项以上。 

 

5.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有一定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或有3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6.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为科普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获得省级以上科普类奖励1项以上。 

 

(2)作为主要策划人,组织开展单次参与人数500人次以上大型科普活动2次以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3)作为科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二等奖以上荣誉1次以上。 

 

7.从事科技咨 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本单位或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对促进决策科学化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在单位开展科技管理方式创新,提升管理工作效率、提高项目执行质量等工作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程度高。 

 

8.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  副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 

 

2.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能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交流的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主编编撰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主研)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软科学、科普、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25万元),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2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制(修)订由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指南)1项以上,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1项以上,或地方标准2项以上。 

 

4.作为主研人员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认定、登记,下同)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为良种2个以上。 

 

5.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研发新药获得临床默示许可(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以上,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1件以上。 

 

6.作为主要负责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以上,或项目获得财政支持经费50万元以上,解决了实际应用中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7.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制订、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1项以上,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3项以上。 

 

8.提供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或有6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2项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3项市(厅)级以上科普类项目。 

 

(2)作为主要撰写者公开出版科普类书籍2册以上。 

 

(3)作为主要创作者编写科普剧本3部以上。 

 

(4)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荣誉。 

 

(5)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3次以上。 

 

10.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部门采纳,转化为具体工作措施,对提高项目执行质量,提升管理工作效率,促进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良好的实际效果。 

 

1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或省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奖励。 

 

12.在博士后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完成在站期间的科研任务,取得博士后证书。 

 

第九条  研究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和理论知识,具备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或负责 过重大科研任务,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关键科学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4.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交流的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主编编撰学术专著2部以上。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省(部)级科研项目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软科学、科普、人才类项目累计达到50万元),或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4项以上,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3.主持制(修)订国家相应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指南), 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方法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4项以上。 

 

4.主持选育的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为良种1个以上,或选育的新品种通过省级审定为良种2个以上。 

 

5.作为主持人员( 包括主要参与研发方主持人员)研发新药获得临床默示许可(六类以上新药临床批件)1项以上,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1件以上。 

 

6.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解决了实际应用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7.主持完成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类相关行业发展报告、专著、编著、教材等2项以上,或取得技术转移转化和技术市场领域研究成果5项以上。 

 

8.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能提供高水平的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咨询等服务。促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主导技术转移项目累计交易额1亿元以上,且有10项以上有一定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项目从业案例证明。 

 

9.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在科普活动组织、科普内容创新、科技成果推广以及科普理论研究方面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功底,有较高的行业认可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3项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5项省(部)级以上科普项目。 

 

(2)作为主编撰写并公开出版科普类书籍3册以上。  

 

(3)作为第一作者编写科普剧本5部以上。 

 

(4)个人获得国家科普比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普比赛一等奖以上荣誉2次以上。 

 

(5)作为科技辅导教师辅导的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科技类相关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一等奖荣誉5次以上。 

 

10.从事科技咨询和管理服 务工作,在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优异的业绩贡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被党委政府采纳,纳入省、市级党委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或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和决策科学化产生突出效果。 

 

1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或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排名前3)以上奖励。 

 

第十条  已取得非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高级职称的,取得该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申报层级不得高于其现有职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四大片区”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 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可提前1年;连续工作4年且考核合格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申报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破格申 报研究实习员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不具备本科学历,专科学历毕业并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3年,专科以下学历毕业并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6年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实习员。 

 

(一)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二)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优秀奖以上奖励(排名前3),或省级专利奖(排名前3)、创新创业奖(排名前3)。 

 

(四)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1项以上(排名前3),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或在相关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优秀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排名第1)、创新创业奖(排名第1)。 

 

(四)市(州)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1),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银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1)。 

 

(四)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研究员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难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和成果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研究员。 

 

(一)主持完成国家科研项目2项以上,且财政支持经费累计达到200万元。 

 

(二)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排名第1),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第1)  

 

(三)获得国家专利奖(含外观设计奖)金奖(排名第1),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排名第1)。 

 

(四)国家级党委、政府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 

 

(五)作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能代表申报人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SCI一区学术论文6篇以上。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九条  副 研究员和研究员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跨系列申报的。 

 

(三)破格申报的。  

 

(四)申报研究员的。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服务“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六)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 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主持人员”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排名第1);“主研人员”、“主要参与者”、“主要发明人”、“ 主要撰写者”等是指在课题(项目、专利、著作)中排名前3的研究人员或国省级重大专项的子课题的负责人,并需用人单位认定。 

 

(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四)省级科学技术奖指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科技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军队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和等级视同为省级科学技术奖相应类别、等级。 

 

(五)本条件中的“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中,国家级是指国家“QR计划”、“WR计划”、“杰青优青卓青”、“百千万人才工程”、教育部“长江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是指省“QR计划”、“天府WR计划”入选者,“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以及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不含后备人选)。 

 

(六)国家级科研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973”计划)项目,以及中央组织部、科技部的人才项目等。 

 

(七)省(部)级科研项目指: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及其子课题,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应用基础项目、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项目、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省委组织部、科技厅的人才项目,以及国家部委(不含科技部)、军队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八)本条件中论文包括在具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编号的公开出版物发表的论文,以及综述、学术(研究、技术)报告、译文、科技报告、调研报告等代表作,未公开发行的代表作,需经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名,认定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并经单位认定真实有效。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九)专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 

 

(十)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国际国内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一)“四大片区”是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第二十一条  业绩资历认定依据 

 

(一)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二)科研课题(项目)、课题(项目)主持人员和主研人员以课题(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准。 

 

(三)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 

 

(四)临床默示许可(新药临床批件)或药品注册证书(新药证书)可以提供研发合同、合作协议等作为科研人员主持(主研、参与)的认定依据,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五)采纳须提交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 

 

(六)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技术经纪工作所取得的成效,需提供该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产生的销售收入、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证明等佐证材料,并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七)“取得社会效益”“作出贡献”“取得较好(重大)经济效益”等,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定,并由3名以上同行业的省学术技 术带头人或中组部、科技部、教育部人才计划入选者或院士签名认可。 

 

(八)从事技术经纪的从业案例证明,需由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出具包括含本人签名的合同、协议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九)从事科学技术普及的成果和工作 成效证明,由单位和主管部门正式认定。 

 

(十)种质资源的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工作成效,可作为职称评审中业绩认定的依据。 

 

(十一) 在“四大片区”县(区)及以下单位工作时间、援藏援彝服务工作时间须提供具有管理权限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认定报告。 

 

(十二)专业技术人才经原单位批准离岗创业、多点执业及兼职从事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其离岗工作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期间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在不同工作岗位取得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须提供原单位和现单位出具的正式认定报告。 

 

(十三)共同通讯作者和共同第一作者不视同为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职称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以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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