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的公告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章要求,因工作需要,《“天府友谊奖”暂行规定》(川人社发〔2014〕27号)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天府友谊奖”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天府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四川金顶奖”更名为“天府友谊奖”,以表彰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现将《“天府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6月25日

 

 

   “天府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省对外开放、鼓励外国专家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与国外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设立“天府友谊奖”表彰来川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应聘(邀)在我省政府机关、经济部门、工商企业、农业水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城乡建设、财政金融、文化体育和大型建设工程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籍专家。

 

  • 第三条 获奖条件

  •  

申报“天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为我省培养人才,向我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省城乡建设、生态环保、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申报和审批

 

(一)外国专家“天府友谊奖”由聘(邀)请外国专家的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将《天府友谊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州)引智机构或所属行业省级主管部门引智机构。凡已获得过国家“友谊奖”或省政府“天府友谊奖”(或原“四川金顶奖”)的外国专家,无论其在华工作次数、时间长短,一般不再重复申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要具体详实、数据准确、重点突出。

 

(二)市(州)引智机构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引智机构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申报文件送四川省外国专家局。

 

(三)四川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天府友谊奖”获奖外国专家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应征求省外侨办等相关部门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务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审议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条 授奖

 

(一)“天府友谊奖”证书由省长签署,“天府友谊奖”证书与奖牌由省长或省长委托有关领导授予。

 

(二)“天府友谊奖”授奖时间一般在国庆前夕,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授予。

 

(三)“天府友谊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授奖人数一般控制在每次5人以内。

 

第六条 宣传报道

 

(一)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内外有别,要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公开宣传报道。

 

(二)凡是公开宣传和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

 

第七条  对应聘(邀)来川的外籍工作人员,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企业中工作以及在国际交往、对外经济合作、人才交流中为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友好人士的表彰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四川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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